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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市级200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日期: 2008-1-21   阅读次数: 


马鞍山市市级2008年度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市财政局      00七年十二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省级200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制定《马鞍山市市级200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本目录规定,编制2008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三、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未报、漏报和预算调整等增加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上报政府采购预算,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四、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按法定程序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

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服务项目。

五、采购人采购工程建设类项目,其招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执行。属于财政性或含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招标投标程序外,其采购预算编制、计划报送、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执行。

六、本目录中所涉协议供货的货物范围及其供应商,经公开招标确认后,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马鞍山市市级200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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