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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2009-2010年度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省级2009-201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并经市政府授权,我局制定了《马鞍山市市级2009-201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马鞍山市市级2009-201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限额标准
(市财政局 二00八年十二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省级2009-201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制定《马鞍山市市级2009-201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与财政资金配套使用的单位自筹资金以及需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信贷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本目录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凡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
三、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未报、漏报和预算调整等增加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上报政府采购预算,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四、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按法定程序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采购金额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下同)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
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服务项目。
五、采购人采购工程建设类项目,其招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执行。属于财政性或含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招标投标程序外,其采购预算编制、计划报送、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执行。
六、本目录中所涉协议供货的货物范围及其供应商,经公开招标确认后,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马鞍山市市级2009-201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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